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诊断证明,有些医生还是不够严谨,我们时不时会见到乱开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
最常见的原因:来医院找医生的,有的是由于老同学、老同事、老相识,或受他人之托,开人情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还有的是因为被别有用心的病人或家属欺骗,或出于同情、或被金钱诱惑等等,不慎或故意出具了与实情不符的诊断证明。
但是,我们要知道,诊断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有时候,一张不实的诊断证明或人情假条,往往会给医生好医院造成不可解脱的纠纷,甚至是触犯刑法。
我们看看最近的一则新闻《父欲卖房治病遭子杀害医生收钱开假死亡证明》,说的是:74岁患癌症的父亲欲卖房治病,要求儿子刘某尽快腾房。46岁的刘某在与父亲的争吵中,用拳头及烟灰缸砸对方面部,并用胳膊扼压脖子,造成老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为逃避责任,刘某用1000元现金让急救医生王某开具父亲“肺癌”死亡的证明。
本来与己无关的事情,就因为1000元,医生成了“帮凶”,触犯了刑法,被控帮助伪造证据罪。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