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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8分!苏州一医生不良执业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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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来源:温州东瓯医院

  因为存在两项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苏州一位医生被扣了18分!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1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自其实施以来,苏州市对在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医师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最严罚单”。

  据了解,被罚医生姓许,其存在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两项违规行为,前一项被扣12分,后一项被扣6分。

  根据《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接受苏州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苏州市医师协会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此外,还将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医师黑名单库实现实时对接。

  附: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记分分值

  一次记1分的: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一次记2分的: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一次记4分的: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

  (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一次记6分的: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

  (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

  (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一次记12分的: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七)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八)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十四)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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